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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

    发布时间:2011-04-18  阅读:2140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22号

    (200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200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

    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

    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

    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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