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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所律师在法律事务领域的收费行为,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标的额收费和固定收费等收费方式。

    (一)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按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

    (二) 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三) 担任法律顾问实行年度固定收费或专项固定收费

    (四) 其他经委托人和本所协商确定的收费方式。

    第二条 采取计件方式收费的,按照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 担任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10000-20000/件;

    审查起诉阶段10000-20000/件;

      审判阶段10000-30000/件;

      单独委托会见:不低于2000元一次

      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10000-6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标的等)。

    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嫌疑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3倍收取。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涉及标的额的,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以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二)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 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或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不涉及标的额的,按6000元-50000元/件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不涉及标的额的,按6000元-40000元/件收取律师服务费。

    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本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所和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不涉及标的额的:

    1.法律咨询200-2000元/件需要出具书面咨询意见的,每件不低于2000元

    2.出具律师函800-3000元/件

    3.财产及资信调查3000-30000元/件,差旅费、查档费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出具法律意见书1000-20000/件,因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进行调查的,调查费用另行收取

    5.法律尽职调查1-10/件,差旅费、查档费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起草、审查、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2000-20000/件。

    第三条 采取计时方式收费的,可根据律师执业年限、业务能力社会信誉、专业职称、委托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法律事务的计时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执业三年以下的聘用律师:200-800元/小时

    执业三年以上的聘用律师:500-1000元/小时

    合伙人:600-1500元/小时

    按小时计费,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办理法律事务花费在旅途的时间,折半计算或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按以下标准计算律师费:

    (一)办理诉讼案件的,按照以下标准分段累计计算律师费:

    每件基础服务费5000元,诉讼(争议)标的额超过1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算律师服务费

    1(不含)-10(含)部分收费比例为6%-9%

    10-50(含)部分收费比例为5%-6%

    50万-100万元(含)部分收费比例为4%-5%

    100-500(含)部分收费比例为3%-4%

    500-1000(含)部分收费比例为2%-3%

    1000-5000(含)部分收费比例为1%-2%

    5000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二)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按照以下标准收费:

    1.参照非诉项目总投资额或所涉相关标的按照以下标准分段累计算律师费:

    10(含)以下,收费标准为5000元

    10-50(含)部分收费比例为3%

    50-100(含)部分收费比例为2%

    100-1000(含)部分收费比例为1%

    1000-1亿(含)部分收费比例为0.8%

    第五条 法律顾问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两种。

    按照常年法律顾问的业务规模、法律事务繁杂程度、律师工作量、工作时间等因素,实行年度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年收费标准1万-10万/年。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后为顾问单位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应按不低于本收费标准的60%收费。

    专项法律顾问按照法律事务繁杂程度、律师工作量、工作时间等因素,收费额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法律事务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由本所与委托人在本收费标准上限3倍以内(含3)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本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按照标的额的6%-18%确定风险服务费

    标的额不足100元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标的额在100元以上不足500元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标的额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标的额在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标的额在5000元以上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本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第八条 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产生的复印、交通、通讯、误餐、住宿等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并在签定委托代理合同时先行支付或预交。

    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九条 因律师过错导致委托人终止委托合同本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合同的,所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或因委托人过错而终止委托合同的,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承办律师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标准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若低于上述收费标准,应当报本所主任或分管主任批准,严禁任何形式的降低收费标准或私自收费,一旦发现严格按照本所有关制度予以惩处。

    第十 本标准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 本标准经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后,自 2024  1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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