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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芜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14-04-26   阅读:3186次   字号:  

         4月25日上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莱芜市中级法院自2008年以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了知识产权十件典型案例。其中,著作权和商标权侵权案件所占比重最大。

    2008年以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十大典型案例:

          原告艾影上农贸公司与银座股份公司及其钢城店、浙江深蓝制品厂侵害哆啦A梦著作权纠纷案。法院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原告著作权应受到保护,莱芜银座商城钢城店销售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主观上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浙江深蓝制品厂是生产者,其行为构成侵权,判其赔偿原告70000元。

          原告北京艺德环球文化有限公司与莱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视剧《浣花洗剑录》进行在线播放,构成侵权,经法院调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泰安市摄影家协会与莱芜市扑克彩印厂《岩岩》侵害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作者许可,使用其摄影作品用于营利,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调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原告法律出版社与牛振水侵害出版者权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书店内销售盗版涉案丛书,其行为是著作权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万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剑南春”商标权纠纷案。原告系“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销售假冒“剑南春”白酒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理损失2.6万元。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贵都商城有限公司侵害“七匹狼”商标权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七匹狼系列商标专用权人,被告所销售的商品上直接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40000元。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文茂侵害“Joyoung九阳”商标权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九阳”注册商标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所销售的商品就其标志作为商品名称和包装装潢使用,形成混淆,舞蹈相关公众,构成侵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

          原告青岛吉特之一有限公司于被告鲁能商贸贵和购物中心莱芜店前海“基特”商标权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销售假冒“基特”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原告山东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红娘子食品有限公司“龙山大红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商标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人未按约定使用商标的,亦有权终止使用许可。双方签订的终止使用协议,合法有效,判决确认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原告威海紫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益寿堂要是有限公司、吴建伟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供、销售仿冒原告厂名厂址的保健品,引人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构成侵权。经法院主持,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益寿堂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吴建伟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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