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宣判首例“恶意欠薪”案
2月26日上午,莱芜中院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洪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该市首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被告人于洪岗,男,1974年6月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籍地新泰市宫里镇金马村,住淄博市张店区。2011年6月,于洪岗在莱芜承包焦化工程,发包方山东九羊集团公司向于洪岗按时拨付工程款196万多元。2011年 10月起,夏西军等73名农民工多次催要劳动报酬,于洪岗迟迟不予支付。2012年2月,于洪岗逃匿,并更换了联系方式。2 月 11日,莱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于洪岗仍拒不支付。经查,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于洪岗共拖欠73名农民工工资732107元。
莱芜市莱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洪岗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支付,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洪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目前,已按比例向农民工发放劳动报酬574170元。
宣判后,被告人于洪岗提起上诉,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编辑:刘建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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