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莱芜市委根据我所建立团支部的请示研究决定,于2010年7月15日下发莱青发【2010】32号批复,同意我所成立团支部。我所按照《团章》等有关规定,召开首次团员代表大会,并将选举结果上报团市委。团市委于2010年7月27日下发莱青发【2010】39号批复,同意我所团支部成员的选举结果,刘亮为支部书记,王燕、刘建鹏为团支部委员。至此,我所正式建立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团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