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正在访问的是 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如有疑问请拨打热线:0531-76258555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律所邮箱
Logo
    文章中心
    底部
    联系我们
    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电话:0531-76258555
    传真:0531-76258555
    E-MAIL:s.dhzy@163.com
    网址:http://www.hengzhiyuan.com.cn/
    地址: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34号广润大厦305室
    详细内容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文章中心 >> 详细内容

    股东的出资必须一次性缴纳到位吗?

    发布时间:2012-06-12  阅读:4908次
     
          根据《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由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采取一次性出资到位,也可以采取分期出资到位。

    上一篇: 群体事件操作指引
    下一篇: 买卖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版权所有: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2010-202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34号广润大厦305室   电话/传真:0531-76258555  E-mail:s.dhzy@163.com  网址:http://www.hengzhiyuan.com.cn/
    收缩
    • QQ咨询

    • 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 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 电话咨询

    • 0531-76258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