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正在访问的是 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如有疑问请拨打热线:0531-76258555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律所邮箱
Logo
    文章中心
    底部
    联系我们
    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电话:0531-76258555
    传真:0531-76258555
    E-MAIL:s.dhzy@163.com
    网址:http://www.hengzhiyuan.com.cn/
    地址: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34号广润大厦305室
    详细内容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文章中心 >> 详细内容

    买来的商品房面积缩水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1-11-07  阅读:4017次

    徐某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套内面积为90平米的商品房。后徐某发现开发商与其办理的房产证上记载的是75平米,短缺竟达15平米。孙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律师点评

    面积缩水是买房者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于房屋“面积缩水”的问题,应该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所作的测量面积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面积缩水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误差率在3%以内的,当事人不能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对于缩水部分的购房款,开发商应该返还。

    第二,误差率超过3%,买房人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或者不解除合同,但是要开发商承担其他责任。

    本案中,房屋面积的误差率超过了3%,因此徐某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者不解除合同,但请求开发商就面积误差率3%部分的房价款原价返还,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双倍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上一篇: 李阳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一篇: 本案手机号码应归谁?
    版权所有: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2010-202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34号广润大厦305室   电话/传真:0531-76258555  E-mail:s.dhzy@163.com  网址:http://www.hengzhiyuan.com.cn/
    收缩
    • QQ咨询

    • 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 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 电话咨询

    • 0531-76258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