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正在访问的是 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如有疑问请拨打热线:0531-76258555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律所邮箱
Logo
    文章中心
    底部
    联系我们
    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电话:0531-76258555
    传真:0531-76258555
    E-MAIL:s.dhzy@163.com
    网址:http://www.hengzhiyuan.com.cn/
    地址: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34号广润大厦305室
    详细内容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文章中心 >> 详细内容

    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发布时间:2011-09-30  阅读:4591次
    适用先予执行限于给付之诉,但不是所有给付之诉都可以适用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类案件,申请人大多是由被申请人供养的,往往依靠被申请人给付生活费或者支付医疗费用,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如不先予执行,申请人会陷入困境。

      第二类案件,属于申请人付出劳动报酬,如应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等,申请人是依靠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和供养家属的,不及时给付也会影响申请人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需要。

      第三类案件,主要是案件的诉讼请求涉及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上的紧急需要,如拖延到人民法院对案件判决以后给付,势必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更大的损失。


    上一篇: 当事人如何递交申请执行状?
    下一篇: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哪些细节
    版权所有: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2010-202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34号广润大厦305室   电话/传真:0531-76258555  E-mail:s.dhzy@163.com  网址:http://www.hengzhiyuan.com.cn/
    收缩
    • QQ咨询

    • 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 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 电话咨询

    • 0531-76258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