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正在访问的是 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如有疑问请拨打热线:0531-76258555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律所邮箱
Logo
    文章中心
    底部
    联系我们
    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电话:0531-76258555
    传真:0531-76258555
    E-MAIL:s.dhzy@163.com
    网址:http://www.hengzhiyuan.com.cn/
    地址: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34号广润大厦305室
    详细内容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文章中心 >> 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

    发布时间:2011-04-18  阅读:2234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二条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三条 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2010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
    版权所有: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2010-202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34号广润大厦305室   电话/传真:0531-76258555  E-mail:s.dhzy@163.com  网址:http://www.hengzhiyuan.com.cn/
    收缩
    • QQ咨询

    • 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 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 电话咨询

    • 0531-76258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