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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擅自处分父母财产,法院依法判决无效

    发布时间:2011-02-19  阅读:2775次
        甲乙丙是父母A的三个儿子,丁是A的胞弟,A健在。二00五年六月五日,在丁的主持下,甲乙丙丁签订一份协议:约定A的一处房产由丙继承,甲乙共同继承A另一处的房产。A 得知后,诉至法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作为A的私有财产,甲乙丙丁无权处分,在A健在的情况下,四方所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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