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正在访问的是 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如有疑问请拨打热线:0531-76258555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律所邮箱
Logo
    文章中心
    底部
    联系我们
    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电话:0531-76258555
    传真:0531-76258555
    E-MAIL:s.dhzy@163.com
    网址:http://www.hengzhiyuan.com.cn/
    地址: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34号广润大厦305室
    详细内容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文章中心 >> 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05  阅读:3801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第三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五条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六条 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下一篇: 江某诉钟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版权所有: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2010-202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34号广润大厦305室   电话/传真:0531-76258555  E-mail:s.dhzy@163.com  网址:http://www.hengzhiyuan.com.cn/
    收缩
    • QQ咨询

    • 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 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 电话咨询

    • 0531-76258555